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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懷疑外籍看護偷金戒與現金報警 法院3點判勞工無罪
一名外籍女看護受屏東陳姓女子雇用照顧母親,卻在去年3月遭對方懷疑她趁四下無人之際,進入陳女房間偷取黃金戒指及2萬多元,看護被檢方依竊盜罪嫌起訴,屏東地方法院經查,認定陳女的證詞與警方說法及密錄器影像不符,確認看護進入陳女臥室是為了拿薪資表,再無明確事證足以證明犯罪事實,判女看護無罪,可上訴。
雇主證稱,她於案發當天下午3點20分左右返家就發現2萬3800元失竊,但她為了接小孩就先行離開,待下午5點左右返家後才報警,警察到場後開始翻找看護的行李,在行李中找到失竊的黃金戒指與1000元紙鈔等,事後並無尋得失竊的2萬3800元,而她不請楚看護在犯後有無外出。
看護則於偵訊期間堅決否認犯行,強調沒有拿走陳女放在房間床頭櫃第2層裡的黃金戒指及黑色皮包裡的現金2萬3800元,也沒有拿走陳女放在房間梳妝台左邊抽屜的1000元,而她之所以進到陳女的房間裡,是想拿她的薪資單,因為她想要更換雇主,有需要向勞工申訴專線回覆。
法院經查,發現陳女的陳述與受理警員的證詞與密錄器影像不一致,黃金戒指於警方到場前就已經被擺放在客廳桌上,而一張寫有「珊」字的1千元是由陳女等人自行翻找出,而非警員找到,且在陳女發現遭竊至報警期間,看護行動自由,實無理由僅藏匿竊得的2萬3800元,再另行藏匿較不具識別性的紙鈔,而將具有高度識別性的黃金戒指留在行李中。
合議庭審酌,陳女曾遭看護投訴她亂扣薪資,2人在此案發生前已有爭執,另看護為請仲介公司協助溝通,有向對方提供薪資表,證明她被扣多少錢,足認看護是為取得薪資表而進入陳女的房間,而檢察官復未能提出其他足以嚴格證明看護即為行竊者的積極證據,自屬不能證明犯罪,判看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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