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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校生偷帶手機被退學 贏行政訴訟提國賠討薪水…被法官狠打臉

空軍航空技術學院呂姓學生在學時3次違規攜帶智慧型手機被抓,因記滿3大過被開除學籍,呂男事後打行政訴訟獲勝,但考上消防特考的他申請退學,事後他以行政訴訟勝訴為由,向航技求償40萬餘元國賠,一審判呂男敗訴,他不服再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航技處分並非依法無據,判呂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呂男就讀空軍航空技術學院二技,原定2019年畢業後任官,但2018年2月5日被發現在校園內違規使用智慧型手機,被記過2次,同年3月又被抓包偷帶手機入校,被記大過1次。

隔年2月18日晚間,呂男又被發現偷帶智慧型手機,且在學校分享熱點連接筆電上網,因接連違反資安規定,第3次違規被記大過2次,呂男因在校累積記滿3大過,同年隨即被航技依規定開除學籍。

呂男不滿,主張他開啟手機熱點是為了將學校作業傳給同學,以利準備考試,他是按長官要求辦理,應該獎勵,校方卻記他大過,害他被退學,提行政訴訟爭取權益。

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法官認為呂男當時開啟熱點是為傳送作業,立意良善,校方記兩大過有違比例原則,撤銷兩大過處分,因處分撤銷,航技也應恢復呂男學籍。

航技不服上訴,但呂男在航技上訴時,因考上消防特考,2020年4月20日向航技申請退學,航技撤回上訴後,行政訴訟以呂男勝訴確定。

呂男原定2019年6月畢業任少尉,他主張航技違法處分害他喪失任軍職權利,因2020年至消防署受訓,航技應賠償他2019年至隔年約10個月少尉薪水,共請求國賠40萬9646元。

但航技反駁,稱呂男當時被開除學籍時,還有14個學分未修完,他要任官還要先復學並修滿學分才能畢業,呂男自己沒完成學業就申請退學,不符任官資格,呂是違規被記過懲處,處分並未違反規定。

橋院簡易庭審理時,法官認為智慧型手機屬於管制物品,需核准才能攜帶入營,若未經允許,攜帶入校還開起熱點,學校依校規懲處,並沒有違反懲處規定。

法官認為,呂男雖然行政訴訟勝訴,但行政處分適當與否,與校方是否構成職務上侵權行為屬於兩回事,學校依據資安及獎懲規定懲處,並無故意或過失侵害呂男任軍職的權利與自由,判呂男敗訴。

呂男不服再上訴,橋院合議庭認為,行政訴訟雖以呂男勝訴告終,但判決主文是請校方另為適法處分,呂能否畢業端賴校方之後處分而定,若依據國軍資安規定,校方即便重做處分,呂仍極可能被開除學籍無法畢業。

合議庭最後認定,呂男無法證明校方重做處分後,其原有學籍必能保留至畢業,自然無法要求校方賠償取得少尉任官後的薪資損失,因呂無法舉證校方有故意或過失等不法行為,綜合事證後,判呂敗訴確定。

就讀航空技術學院的呂男被退學後打贏行政訴訟,他向航技提40萬元國賠,但法官認為他確實違規,判他敗訴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就讀航空技術學院的呂男被退學後打贏行政訴訟,他向航技提40萬元國賠,但法官認為他確實違規,判他敗訴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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