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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反滲透法辦案最高檢下「指導棋」:聲請羈押失敗要抗告
檢調偵辦招攬赴陸旅遊、反滲透法等案引發質疑,檢察總長邢泰釗昨天召集檢察高層舉辦「淨化選風聯繫會報」,針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研析,會後要求檢察官如動用聲押權查案應註明「矚目」案件,聲押失敗要即時抗告。
最高檢察署認為,村里長赴陸接受招待返台後辦理活動邀請候選人在場演講,大家喊完「凍蒜」後候選人離去,是否構成「拜票」或「支持、造勢」?應由承辦檢察官綜合卷內資料認定。
最高檢並對招攬赴陸旅遊訂出5項犯罪態樣,包括第一、國人招攬里長、親友赴陸旅遊且交通、食宿費用為不相當對價,還向團員要求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可能構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犯罪,最重可處有期徒刑10年。
第二、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招攬里長、親友赴陸旅遊,且交通、食宿費用為不相當對價,並向團員要求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可能構成反滲透法第7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項之犯罪,最重可處有期徒刑15年。
第三、招攬者或受招待者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候選人、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可能構成反滲透法第4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犯罪,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
第四、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為上開宣傳、助選等行為,最重也可判處5年有期徒刑。
第五、受邀前往大陸旅遊、參訪,交通、食宿費用為不相當對價,並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可能違反刑法第143條,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最高檢還表示,在假民調的犯罪態樣中,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製作「假民調」,會違反反滲透法第7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罪,最重可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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