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是否除罪 憲法法庭開言詞辯論庭
媒體人馮光遠、作家張大春等人因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遭判刑,他們認為公然侮辱罪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召開言詞辯論庭,邀請聲請人與關係機關等到庭陳述。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馮光遠發表公開言論,分別被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提起刑事自訴,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有罪確定;張大春也因評論已故媒體人劉駿耀,被法院判處有罪確定。
馮、張及多名案件當事人、法院刑事庭認為,刑法公然侮辱罪違反憲法言論自由、人身自由、法律明確性原則,更悖離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有違憲之虞,分別聲請釋憲或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今天召開言詞辯論庭,邀請馮光遠等聲請人、訴訟代理人、關係機關法務部、專家學者等到庭陳述。
憲法法庭日前公告本案爭點,包括刑法第309條是否侵害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所欲保護之法益為何;侮辱言論表達媒介之差異(如網路)是否影響系爭規定第1項合憲性之判斷。
另外,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及第2項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之規範,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若認為相關規定合憲,其欲處罰之言論範圍是否應予限縮(如限於仇恨性言論或挑釁性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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