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新聞
test
0:00 /
0:00
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 今言詞辯論
朱姓男子因保險業務行銷手法和趙姓網友互槓,不滿趙發表「無良業務」、「黑心業務」言論,在網站上批趙「言而無信,是謂畜牲」、「卑劣無恥之輩」,高雄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處朱拘役廿日定讞。朱認為刑法第三○九條規定掏空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聲請法規範解釋,憲法法庭今行言詞辯論。
本案憲法法庭另併卅案審理,有廿案是法官聲請,另作家張大春、馮光遠也是聲請人。張二○一四年不滿劉駿耀在廣播節目裡諷刺絕食反核四的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現在沒有飯吃,所以乾脆絕食」,在臉書痛批劉駿耀「下流胚」、「腦袋裝屎」,遭劉提告妨害名譽,一審張無罪。
檢方上訴,劉駿耀在台灣高等法院開庭時說,「他聽我的評論不爽,就這樣說我下流、腦袋裝屎,那我能罵×××××××?」,認為這樣是不行的,認為是有界限的,否則「我可以罵你畜牲嗎?不行。」高院逆轉改依公然侮辱罪罰張三千元定讞。
馮光遠因建國百年音樂劇「夢想家」案,二○一三年二月七日在個人部落格寫下「盛治仁這不知所云的人渣公務員」,侮辱時任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委的盛,盛提自訴,高院處馮拘役廿日確定。馮二○一五年時又以「混蛋、爛咖、下流胚」貶抑國安會前秘書長金溥聰,高院處罰金五千元。
馮認為刑法公然侮辱罪違反憲法第十一條保障言論自由意旨,也悖離我國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言論自由基本人權,就兩案聲請解釋。
憲法法庭聚焦四大爭議,首先是刑法公然侮辱罪、以強暴方式犯公然侮辱罪是否侵害憲法言論自由?再者,侮辱言論表達媒介的差異(如網路)是否影響合憲性判斷?第三點是此兩罪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最後一個爭點是,若條文合憲,要處罰的言論範圍是否應限縮?如僅限於仇恨性言論或挑釁性言論?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共 0 則留言
規範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