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妳身體有我的肉」猥褻女兒120次 高院今這樣宣布
吳姓男子被控猥褻女兒,還對女兒說「妳身體一部分是我的肉」,姑姑發覺不對勁,陪同姪女報案。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吳犯120個加重強制猥褻罪,每1罪判3年2月徒刑,合併僅執行8年。台灣高等法院原定今日上午10點宣判,但卻取消庭期,延至28日再宣判。
女童的母親是陸配,生下她坐完月子即回中國大陸,吳男則把小孩丟給姊姊照顧,只有在周五將回家同住,周日再送回姊姊家。姑姑對吳男和女童生母聲請宣告停止親權、改定監護人,新北地方法院准,改定姑姑為女童的監護人,今年4月完成改定監護人登記。
2020年12月25日,當時僅9歲的女童回父親家與90歲的奶奶相聚,卻遭父親踹打,姑姑見狀制止,發現姪女從就讀國小二年級起,周末返家都會被父親拖去浴室觸摸私處、胸部,報警處理。
台北地院審理時,吳辯稱一直與女兒關係良好,否認犯罪,但被女童指證父親會碰她「上廁所的地方」,而且次數多到數不出來。女童還證稱,父親說過「妳的身體有一部分是我的肉」、「我的肉有給妳,只有我可以摸」。吳辯稱女兒比較早熟,喜歡看成人電視,看男女之間愛情的影片,他看她這樣過於早熟,便阻攔她;但說法遭女兒否認。
吳也曾恐嚇女兒,說要帶她到山上殺死、給她吃安眠藥,把她的頭髮剃光送去山上當尼姑,並威脅不讓女兒去姑姑家,女童因此不敢說出被摸的事。
法官轉向女童的姑姑查證,姑姑證稱,姪女上幼稚園起所有的生活費,都是她一人負擔,她得知姪女被性侵十分自責,決定爭取監護權。北院審理後,採信女童姑姑的證詞,並參考女童證言,認為吳姓男子猥褻女兒,認定他犯120個加重強制猥褻罪,分論併罰,每一罪各判3年2月徒刑,但應執行刑只有8年徒刑。
案經上訴,高院審理後原定今天上午宣判,但預定的庭期卻從電子庭期表上消失,經詢問高院,高院表示該件延後至12月28日再宣判。 ★《聯合新聞網》關心你:遇到家暴事件,請打113保護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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