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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河鐵人三項救生員不足害選手溺斃 高雄市體育總會判賠222萬元
高雄市體育總會2019年在愛河舉辦國際鐵人三項比賽,張姓選手意外溺斃,承辦活動的高雄市體育總會,被判要賠償張男家屬共222萬元。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全案有疑點未釐清,發回更審,今下午高雄高分院宣判,合議庭認定活動救生員不足,判體育總會得賠償張男家屬共222萬元。可再上訴。
2019年3月3日,高雄市體育總會舉辦「第13屆維士比盃愛河國際鐵人三項」活動,上午7點在愛河進行游泳項目,張姓選手游經中正橋段約700公尺處時溺水,活動雖配有救生員,但當時岸上救生人員卻未注意張男情況,錯失救治時機,張上岸後無呼吸心跳,送醫後不治。
張男家屬質疑,鐵人三項參加者每人繳交2900元至6000元不等報名費,屬營利性質,主辦單位應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為選手投保300萬元至2400萬元意外險,但張卻僅投保200萬元,保險公司僅理賠100萬元,另要求體育總會要賠償877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救生員未懈怠職務,判高雄市體育總會勝訴,家屬不服上訴,去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定體育總會未配置合理救生員數,改判體育總會要賠償222萬元。
體育總會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全案仍有疑點待查,撤銷發回更審。合議庭認為,當年愛河鐵人三項賽事參賽人數較前一年增加近100人,但主辦單位卻未增加救生員數,且浮台僅配置1名救生員,較前幾年賽事還少1人,導致未能有效警戒參賽者安全。
合議庭認定高雄市體育總會存有疏失,須對張男死亡負賠償責任,扣除已領保險給付及慰問金後,判體育總會要賠償張男家屬共222萬元。本案家屬就敗訴部分不得上訴,高雄市體育總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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