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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貨車司機被控肇事逃逸 一句「不知道」逆轉獲判無罪
彰化縣柯姓司機在去年7月間,開車行經埔鹽鄉時,疑右轉未禮讓直行車,車尾與另名騎機車的謝姓男子碰撞,謝男倒地受有手部傷勢,但柯沒有停車,直接駛離,一審柯被控肇事逃逸致人受傷罪,判刑8月,柯不服上訴,辯稱「不知道有發生碰撞」,二審採信柯供述,認為大車死角多,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無罪。
判決指出,柯姓司機在去年7月20日上午8時許,駕駛大貨車沿彰化縣埔鹽鄉彰水路2段外側車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彰水路2段、中山路的交岔路口時,要右轉中山路,當時柯沒注意到同行向謝姓男子的機車,大貨車右轉後,車尾與謝機車把手碰撞,導致謝倒地,受有手肘、上臂、拇指等傷勢。
柯姓司機被控肇事逃逸致人受傷罪,全案一審審理時,柯雖否認犯罪,辯稱不知道有發生車禍,謝則證稱,當時看到大貨車要右轉,燈號是綠燈變紅燈,想要超大貨車時,大貨車的車尾即擦撞到機車,導致倒地受傷。
一審依法判柯8月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向指定機構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柯不服提出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酌,大貨車的車齡已超過33年,車輛老舊,行駛時噪音多,而根據車損相片,大貨車僅與機車左把手發生擦撞,而且機車僅稍微擦損,機車車身受損,可見大貨車與機車擦撞的力道極為輕微,加上大車車前、車後的死角犯回,本來就比校行車大,因此大貨車在轉彎時,會因為視線死角、陰影處等問題,不能直接或透過後視鏡,發現機車倒地狀況,並沒有違背常情。
合議庭也發現,依照柯的辯詞,事故發生後,大貨車沒有煞車或短暫停止,即逕自離去,且柯始終否認有知悉發生交通事故的狀況,認為柯不知道有發生交通事故的辯詞,不是故意,可以採信,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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