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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產又遇上狠保母 男嬰哭鬧被猛晃到嘔吐、眼上吊
台中陳姓保母因8個月大男嬰哭鬧不止猛力搖晃他釀嘔吐、眼睛上吊,腦傷影響未來發展,法院一審認定她傷害、凌虐男嬰,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她5年6月;但二審認定,陳女劇烈搖晃的行為,和鞭笞、香菸燙身體等「凌虐」行為不同,應僅構成傷害,撤銷改判4年6月,仍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陳女(49歲)2020年12月1日受託男嬰,卻因對方哭鬧就朝他用力搖晃、拋摔,釀腦部嚴重受損、萎縮,甚至發展遲緩,2021年3月5日男嬰外婆發現孫子噁心嘔吐送醫才驚覺受虐。
台中地院一審時,陳女否認犯行,辯稱沒有傷害、凌虐男嬰;但一審比對男嬰病例,發現他雖是32周早產但除此外並無癲癇或腦傷,且陳女受託期間男童才出現嘔吐、抽搐及眼睛上吊異狀,並根據醫院鑑定報告、男嬰家屬證詞,且陳女經測謊也呈現不實反應。
一審指出,陳女托育期間,男嬰接續數次遭受劇烈搖晃的外力傷害或施虐,而受有受虐性腦傷,認定陳女故意以劇烈搖晃等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也認定是粗暴不仁行為,應屬於「凌虐」。
一審認為,陳女同時構成施以凌虐妨害兒童健全發育致重傷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2罪想像競合,從重依後者論處後判陳女5年6月。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陳女為管教男嬰基於傷害故意朝他劇烈搖晃,但仍與鞭笞成傷、以香煙燒燙身體、告以將嘔吐物吃下、拋擲撞牆、脫衣裸體站在戶外罰站,或餵食毒品等粗暴不仁的凌虐行為不同,認定未構成施以凌虐妨害兒童健全發育致重傷罪。
二審認為,一審就施以凌虐妨害兒童健全發育致重傷罪,與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具競合關係,尚非妥適,撤銷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判陳女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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