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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火案纏訟17年 更三審辜仲諒無罪
中信金控前副董事長辜仲諒捲入紅火案纏訟十七年,一審被依證券交易法、銀行法背信罪判九年徒刑,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改判無罪,但最高院去年五月再撤銷發回,更三審昨天仍判決無罪。理由是更三審未認定辜有相對委託成交、操縱兆豐金控股價,中信金也沒有檢察官所指控的二億六一六九萬元不法利益,因此不用被沒收或追徵。
由於本次更三審的無罪判決前,同級法院還未曾有二次無罪判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檢察官還可以上訴。全案除辜仲諒外,包括時任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時任中信銀金融投資處副處長林祥曦也都獲判無罪。
針對法院判決結果,中信金控聲明表示,尊重司法判決結果,對同仁獲取清白同感欣慰。
起訴指出,辜仲諒與張明田、林祥曦利用中信銀行向巴克萊銀行買進美金三億九千萬元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再將結構債賣給妹婿陳俊哲的紅火公司;辜等人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獲准,透過放出利多消息、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使兆豐金控股票上漲。紅火公司藉機贖回結構債,獲得三○七四萬美金差額利益,損害中信金控。
更三審認為,紅火公司購買結構債的資金、付款,雖來自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和陳俊哲等人的有利安排,且與中信金控積極買進兆豐金控股票導致結構債連結標的兆豐金控股價上漲有關,但紅火公司與中信銀、中信金是不同法人,中信銀以當時公平市價將結構債出售給紅火公司後,紅火因贖回結構債而有差額獲利,但「差額獲利就是中信銀的重大損害」說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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