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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改認定夏光莉與藍文青「夫妻」 但她忽視這點無法拿6856萬

藍文青(左)與夏光莉(右)1995年時一同為火鍋店打拚,但今視同陌路還對簿公堂。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藍文青(左)與夏光莉(右)1995年時一同為火鍋店打拚,但今視同陌路還對簿公堂。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資深女藝人夏光莉與藝人藍文青分手,提告主張28年來與藍共同創業累積財富,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6856萬元,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夏光莉、藍文青沒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判她敗訴。夏光莉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改認定兩人為「事實上夫妻關係」,但她逾2年請求權時效,今判駁回。

夏光莉(本名夏宗莉)主張,她1995年開始與藍文青開設「藍寶寶」麻辣火鍋店,幫忙店裡的大小事,外界都認為火鍋店是由他們共同經營,後來兩人再跨足房地產業,她又讓藍的建設公司獲利。

夏光莉主張,藍文青後來瞞著她出入酒店聲色場所,且不止有一位外遇對象,時間長達15年,同時生下3名子女,她與藍自此不斷爭吵,2020年藍即離家外住,因此提告要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的差額。

夏光莉表示,她與藍文青共同經營事業,客觀上不僅具「性」及「生活」的共同,並有「經濟」上的共同,主觀上2人有結為夫妻的意思。

一審時,夏女的律師指夏光莉、藍文青實際上屬於夫妻關係,兩人共有的不動產價值約1億6448萬元,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是1億3712萬多元,請求法院判決藍文青給付夏光莉一半金額約6856萬元。北院認為夏光莉與藍文青從未舉行結婚儀式,兩人沒有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夏光莉無從依民法規定要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夏光莉請求不適格,判決她敗訴。

夏光莉不服,提上訴。高院民事庭認為,兩人因相戀、相知而於1992年底決定共同生活,直到2019年5月初分居,在同居14年後,共同在電視節目表示遲未結婚,是因夏光莉的命格「不適合結婚」,藍並表示如雙方到80歲都還健在,會舉辦世紀婚禮,生病也會趕在死亡前公證蓋章,總以夫妻般的恩愛狀態對外宣傳或接受訪問,外觀上與一般法律上夫妻無異。

高院認為,雙方同居28年,共同打拚,與法律上夫妻關係無異,結合模式雖不具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但卻極為類似,也有長期共同家計的事實,可類推適用夫妻財產法律關係的規定,夏光莉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分配剩餘財差額二分之一。

但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效,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前段規定為2年;而雙方於2019年5月初分居後,已無共同生活,事實上夫妻關係於當時終止;且夏光莉自承在雙方共同生活時,擔心日後財產為親人謀奪,而將財產都過戶或登記在藍文青名下,因此在雙方關係消滅時,即已知悉藍的剩餘財產較多。夏光莉2022年9月22日才對藍文青提起本件請求,已超過2年請求權時效,藍以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有理。

高院認為夏光莉請求藍文青給付剩餘財產差額6856萬1600元本息無據,駁回上訴。本件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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