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男被警攔停 2理由程序不合法...罕見獲判無罪
屏東鍾姓男子酒後騎車行經內埔鄉新中路段時,被警方攔停,員警追至鍾男家中後,要鍾男出來酒測,鍾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36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法院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但上訴二審後逆轉,合議庭認為鍾男被警方攔停時,並無「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等狀況,因員警程序不合法,逆轉判無罪。
判決指出,鍾男去年11月21日晚間8時許,在友人住處喝完啤酒後上路,騎車準備返回自己三合院住處,當時鍾騎車行經屏東縣內埔鄉新中路段,與員警會車時,警方聞到鍾男身上有酒味,員警馬上迴轉示意鍾男停車受檢。
鍾男沒有停車,騎到自家三合後才停下,不理會員警進到屋內,直到李姓員警等到支援警力到達,持簡易酒測棒對鍾男施測,呈現酒精反應,進一步檢測後,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36毫克,將鍾男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屏東地院審理時,鍾男坦承酒駕,但警方取得證據不合法,不應該定他罪;但法官根據員警密錄器及筆錄內容,認為員警當時和鍾男騎車交會,看到鍾騎車行為有異,且有聞到「酒味」,隨即加以攔查施測,屬於合法職權行使。
法官認定,員警當時雖有進入鍾男住處,但當時中是酒駕的疑犯,因此在住處外棚架施測,並無任何違法不當,警方取得的酒精測定紀錄具有證據能力,不採信鍾男說法,依公共危險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
鍾男不服上訴,鍾主張他雖有酒駕,但當時他沒有行車不穩,空氣也不可能飄出酒味,警方違法施測在先,取得數據應無證據能力,應該判他無罪。
高雄高分院審理時,合議庭認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員警攔查酒駕應有「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要件,否則就是非法進行酒測,人民並無配合接受酒測義務。
雖理性員警稱「鍾男車速快」、「跨越雙黃線」、「空氣有飄來酒味」、「沒有蛇行但不是騎在直線上」,但依據警方偵查報告及密錄器畫面,發現當地並非雙黃線路段,且「車速快、有點偏」的理由,並無具體事證可以相左證,鍾也沒有騎車蛇行。
合議庭另傳到場支援的徐姓員警作證,徐員稱他當時戴著口罩,並未聞到鍾男酒味;合議庭認為,若徐男與鍾男距離很近都未聞到酒味,戴著口罩執勤的李姓員警,卻能在騎車時聞到「空氣中的酒味」,並不符合常理。
合議庭認為警方盤查只是出於「單純主觀上的懷疑」,鍾男起駛位置離住家約1公里,並無發生事故,且騎車也未有「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情事。
因盤查與警職法規定要件不符,合議庭認定員警施測程序不合法,取得酒測數據不具證據能力,雖鍾坦承酒駕,但自白不能當唯一證據,逆轉判鍾男無罪確定。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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