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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屬加工業勞工告雇主延遲發工資 法院判付80萬多元
屏東縣陳姓男子於屏南工業區內一間金屬加工製造業上班逾20年,因公司去年延遲發工資,使他在今年辦理非自願離職,陳男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老闆給付積欠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共80萬多元,而公司於審理期間皆未到庭答辯,該案經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一審,認定陳男所言事實,判雇主敗訴,應給付陳男80萬多元,可上訴。
陳男到庭主張,他從1999年9月任職於該公司,因雇主從去年12月起就未依勞動契約約定每月5日發放薪資,他於今年3月15日辦理非自願離職,公司應依勞動契約,給付今年積欠的2個月薪資共7萬9788元。
另外,依勞動基準法,雇主對於非自願離職勞工應給付資遣費,他任職該公司年資共計23年6個月又9天,所以公司需付24萬4116元,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需付退休金48萬1584元,由此要求老闆應給付共計80萬5488元。
民事庭法官審酌,雇主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也沒有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或陳述,再查閱陳男提出的積欠工資證明、積欠資遣費證明、退休金結算同意書等,認定陳男所言事實,判雇主敗訴,應給付陳男合計80萬5488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宣告雇主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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