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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店殺警案 薛貞國非因公死亡...遺孀敗訴
台北市信義區九年前發生夜店殺警案,時任信義警分局偵查佐薛貞國被眾人圍毆致死,遺孀及子女申請撫卹,銓敘部決議依「意外死亡」核發撫卹金,但家屬認為薛為「因公死亡」,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薛案發前飲酒、起腳,不屬於依法執行職務,非因公死亡,判遺孀敗訴。
男子曾威豪二○一四年與女友劉芯彤在「SPARK」夜店與安管人員發生衝突,劉女致電約男子蕭叡鴻商討如何討回公道,蕭約人到夜店助勢。當時休假的薛接獲通報,與同事到場排解,薛被眾人以棍棒、紅龍柱圍毆致死。
遺孀申請因公撫卹,銓敘部審查小組為避免延宕發給撫卹金,先按病故標準核發,待釐清司法案件、完成調查後,最終決議依「意外死亡」撫卹。
北高行指出,根據警政署員警飲用酒類禁止服勤規定,服勤時不得飲酒,或有酒態、帶有酒味等,服勤前若有飲酒,應事先請假或報請調整勤務時段。反之,擅自服勤,不算依法執行職務。
法院認為,薛血液酒精濃度換算呼氣值為○點九二五毫克,相關人員也指薛案發前在餐館、酒店餐敘飲酒,可見事故發生前薛已重度飲酒,足以影響衝突判斷能力,不應擅自服勤。
北高行根據刑事二審判決,認為第三波衝突是因薛貞國對曾威豪「起腳」,動作超出執行職務範圍,引起其他人反擊,這也不是依法執行職務,銓敘部依「意外死亡」撫卹,而非因公死亡,處分沒有違誤。本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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