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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產署向救總討100萬管理費 法院判敗訴
中華救助總會109年收歸國有,至今未搬離裕民大樓並積欠管理費,國產署提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100萬餘元。法院認為,國產署為區分所有權人,有給付管理費義務,日前判決敗訴。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指出,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民國110年行文財團法人中華救助總會,其房地以「收歸國有」為原因並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由國產署為管理機關。
國產署主張,救總拒絕搬遷而繼續無權占用房地,且於110年11月起至112年8月均拒絕給付裕民大樓管理費,由國產署墊繳,經多次催告後未獲置理,因此向救總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新台幣100萬9400元,並應按月給付管理費。
救總認為,目前房地是否為國產署所有,或救總是否無權占有,仍待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國產署也極有可能喪失所有人地位;此外,國產署非社區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無權利依公寓大廈條例向救總請求給付管理費。
救總主張,目前房地管理機關為國產署,就有給付管理費的義務,且救總已繳交補償金給國產署,作為占用使用房地的對價;另外,此案應於救總被行政法院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一案判決確定前,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
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審理後認為,依照裕民大樓規約、公寓大廈條例,國產署非社區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無權向救總請求給付管理費,且國產署基於區分所有權人之身分,確有繳交管理費的義務,因此判決國產署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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