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點小姐不付檯錢還硬上 辱「不要假清純」下場慘
台中曾姓男子到KTV點傳播小姐坐檯卻不肯付5600元檯費,還羞辱她「妳們做這個的不要跟我說多清純」硬壓上床指侵得逞,女子淚訴當時反抗曾還說「妳越哭,我就越要弄妳」,法院刑事認為曾態度惡劣,依強制性交罪判他4年6月確定;民事判曾應給付台中地檢署28萬多元,可上訴。
女子事後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向台中地檢署申請性侵害補償金,中檢審議委員會決定補償她連同醫藥、精神撫慰金一共28萬1570元,中檢再對曾男提民事求償全額,民事庭審理後認為檢方求償有理由,判曾應給付中檢28萬1570元。
檢警調查,曾男2020年在北屯區某KTV認識女子,同年4月4日曾去歡唱時點檯女子陪酒作樂,直到隔天凌晨曾要求對方陪他到另一個地方才願意給付檯費,女子不疑有他就跟著曾到汽車旅館,未料曾卻一再拖延不肯付錢。
女子經向傳播公司回報要求司機來接她回去,曾男竟不顧對方反抗強行將她壓上床,並抓住她雙手、雙腳還扯掉內衣褲指侵得逞,女子遇害直到清晨6點多趁著曾男睡著逃離,並在男友陪同下報警提告。
刑事一審時,曾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有交付女子4個小時檯錢5600元,過了一下她卻說不間了,2人就發生口頭爭吵但沒有肢體衝突,自己睡醒後女子就不見了。
女子控訴,和曾男到汽旅後他一直不肯付檯錢,自己就說「你讓我走,我錢可以不要收」,曾就憤怒搶走她手機,還罵她說「妳們做這個的不要跟我說多清純」,自己不斷哭喊拒絕,曾還說「妳越這樣哭,我就越要用妳」並一直罵「不要假裝自己多清純」,最後就遭指侵。
一審認為,女子前後證詞一致,並有其男友、司機證詞可佐,且她體重僅38公斤,曾男65公斤,另女子驗傷發現前胸、後背及雙腳都有瘀傷等,不採信曾辯詞,痛斥曾犯後毫無悔意、一再狡辯,態度惡劣,依強制性交罪判他4年6月,經上訴二、三審均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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