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杏兒案逾期上訴 法務部要查
國民黨前中常委蕭景田涉賄助台北市議員林杏兒當選,士林地檢署偵辦時對林女提當選無效之訴,士林地方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士檢上訴,台灣高等法院發現原判決七月十八日合法送達,士檢所在地即士院所在,投遞上訴狀無須加計在途期間,上訴期間八月七日屆滿,士檢卻在八日才上訴,裁定駁回,林杏兒確定保住席次。
士林地檢署對林提當選無效訴訟竟「程序敗訴」,法務部昨要求台灣高檢署督導士林地檢署深入查明。士檢聲明稱院檢對上訴起算日期「認知不同」,除深入研議裁定理由,也就收判過程內部調查,將依高檢署指示盡快釐清責任,以昭公信。
士檢指控,蕭景田去年十一月廿二日拜訪多名里長候選人,交付放有林杏兒選舉文宣現金信封袋;林女後來當選北市第一選區議員,士檢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向士院對林杏兒提當選無效之訴,一審以林杏兒不知悉蕭景田涉行賄,檢方舉證不足,駁回告訴。
檢方雖上訴,但高院民事庭在裁定書開宗明義指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廿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上訴期,原法院應裁定駁回;若原法院未駁回,第二審法院也應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
士檢聲稱士院七月十八日送達判決書,由士檢收發室人員在送達證書上蓋用「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收狀章」收受,但收發室人員非士檢受雇人,且收發室人員並未蓋用自己私章或在上面簽名,無送達效力,應以原審委任訴訟代理人實際收受、七月廿五日為合法送達日。
高院指出,士檢和原審訴訟代理人都是士檢員工,以士檢為送達處所,依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規定,郵務機構送達人可以將訴訟文書交給士檢收發室人員收受,士檢收發室人員視為民事訴訟法的「受雇人」。因起訴至送達原判決期間,士院對士檢、訴訟代理人寄通知書、補正函都是送達士檢地址,士檢從未有異議,而且開庭都如期到場,高院認定收發室人員有權為士檢、訴訟代理人收受訴訟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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