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國有地遭傾倒33噸新北廢棄物 2間環保公司負責人遭判刑
新北某環保公司潘姓負責人,有違反廢清法前科,竟於2021年為個人利益再次違法,他將收集的33噸廢棄物以25萬餘元代價,交予屏東某環保公司王姓負責人處理,分3次棄置於縣內某處土地遭人檢舉曝光,屏東地方法院依違反廢清法等,判潘男2年徒刑、王男1年10月徒刑,皆緩刑5年,另對2人所屬公司各開罰10萬、6萬元,可上訴。
法院經查,潘男經營廢棄物清除事業,收受市內醫療、建築廢棄物等可燃性一般事業廢棄物,因原委任的焚化廠進行歲修汰換暨相關整建工程,轉找另一間垃圾暫置場堆放,再因該垃圾場設置許可被廢止,竟將無處可去的廢棄物於2020年2月間未依規範,以每噸6500元、運費3萬5500元為代價,將總計33噸的廢棄物以25萬餘元,委託在屏東縣經營環保公司的王男處理。
王男於2020年2月14至16日間,關閉載運廢棄物的貨車定位系統,將堆置在自身公司廠內的33噸廢棄物來回3次載運至縣內某處國有土地棄置,再由他人將廢棄物轉載往別處棄置,造成附近居民生活環境惡化,遭人向環保局檢舉爆光,2人皆被屏東地檢署提起公訴。
合議庭審酌,潘男對於廢棄物清理方式、規範早有經驗,熟知廢棄物對於環境的危害,竟再違反規定,且王男案發時已取得一般與事業廢棄物的清除許可文件,明白清除流程與規範,2人這種為了個人利益、貪圖一時之便,造成環境惡化,以鄰為壑的做法毫無足取,事後雖將土地清理乾淨,但不足以作為減刑參考,依違反廢清法等,判潘男2年徒刑、王男1年10月徒刑,皆緩刑5年,並命潘於判決確定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王向公庫支付6萬元,另對2人所屬公司各開罰10萬、6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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