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佯稱操股高獲利吸金北逃 他化名故技重施夥3人騙更大
高雄富旺公司黃姓負責人,23年前佯稱代操股投資年獲高利,引來沈姓等21名投資人,檢調查出黃當時吸金逾1.3億元,但他化名潛逃至新北,2010年夥同陳姓3姊弟重操舊業,以雜貨店為據點,再誆騙40逾人吸金1.2億元,新北案判刑10年定讞;高雄地院依20餘年舊案,一審判他6年徒刑。黃不服上訴,二審判決刑度不變。
檢調偵查時,黃男坦言當年開設富旺公司處理股票投資,但矢口否認違反銀行法犯行,辯稱朋友拿錢請他做投資,黃否認說過「年獲利可達40%以上」,僅說股票有賺有賠,且當時投資人並沒有交付他這麼多錢,而是投資人辦卡供他使用。黃表示,於2003年起,已陸續償還款項給投資人,只是沒有相關單據可作證明。
經查,黃男違反銀行法實際不法獲利應為7461萬1540元,高雄地院一審判黃6年徒刑,併科1500萬元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1500萬元可與2年日數比例折算,但高雄高分院認為,黃男併科罰金的金額未逾5000萬元,適用法則不當,因此撤銷改判,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500萬元與1年日數比例折算。
至於刑度部分,高分院認為一審量刑允當,黃經通緝12年,因新北案遭緝獲,但即便歷經10餘年後,黃犯罪事證明確,卻仍矢口否認犯行,但當年因他週轉不靈逃匿無蹤,造成投資人求償無門,損失慘重。
犯罪所得沒收部分,高分院指出,扣除被告實際返還被害人款項2312萬8630元,所餘未扣案5148萬2910元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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