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警無聊偷查2美女警個資 犯重罪獲緩刑保住工作

台中第4分局詹姓警員因私人因素,無故利用M-Police系統偷查同分局2名外型亮眼女警個資,後經曝光被移送法辦、內部懲處;法院考量,詹身為警察理應更守法規,卻利用職務機會侵害同仁隱私,犯1年以上重罪,但考量詹坦承賠償且無前科,依2個違反個資法判他1年,緩刑2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詹員(40歲)為探知同分局2名女警的身分證字號、年籍等個資,基於非公務目的利用車籍系統,分別以「舉發交通違規」、「受處理報案」等名目查詢2人個資,經檢舉、內部稽查曝光遭分局依法送辦。

台中地院審理時,詹員均坦承不諱,和2名女警證詞相符,雙方也經送調解成立;法院審酌,詹員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個資法,應依法加重其刑。

法院審酌,詹員為了私人事務探查2人個資,固有不該,但並未將蒐集所得的個人資料加以處理、利用,犯罪所生損害尚未擴大,且未因犯罪而獲得任何益處,詹事後經調解成立也已經賠償完畢。

法院認為,經綜合斟酌後,認為就算科處詹最低刑度1年以上,仍嫌過苛,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行,因此就詹2次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

法院指出,詹身為警察,相較一般人民,理應更遵守法規,竟假借職務上之機會,以其公務帳號登入警政知識聯網的車籍資料系統,登載不實查詢事項,登入M-Police查詢系統侵害2人隱私,同時損害警察局管理正確性。

法院考量,詹犯後坦承,已經和2人調解、賠償,且詹無前科,認為經過這次教訓當能知謹惕,依2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犯2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各判詹8月、7月,應執行1年,均緩刑2年。 


台中第4分局。記者曾健祐/攝影
台中第4分局。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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