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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慶恩案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台高檢:研議視新事證聲請再審
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前經理諸慶恩疑捲入富商翁茂鍾與司法高官不當往來,遭控偽造銀行定存單被依偽造文書判刑定讞。經檢察總長邢泰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4月徒刑;台高檢則對此表示,將視新事證研議是否聲請再審。
諸慶恩1999年遭檢舉強制執行怡華公司1000萬美元本票期間,偽造定存單供法院作為擔保,檢方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商業會計法等罪起訴,一審無罪,二審依偽造文書改判有期徒刑4月,商業會計法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諸男針對有罪部分上訴,檢方也於2002年5月提上訴,但三審受理期間,諸男於2003年5月24日病故,最高法院就檢方上訴部分改判決不受理,諸慶恩上訴部分則以不得上訴為理由駁回,全案確定。
2019年翁茂鍾案爆發,檢方發現諸案偵審期間有司法人員與翁茂鍾有不當接觸,認為全案有冤情,最後檢察總長邢泰釗認為原判決違背法理且理由矛盾,為此提起非常上訴。
如今最高法院認為當初檢方上訴三審不合法,讓諸男偽造文書部分重新回到原本法定二審定讞的狀態,因此台高檢可考量新事證,研議重新聲請再審,使諸男洗脫冤情再度出現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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