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經理偽造定存單 檢察總長替亡故的他提非常上訴結果出爐
富商翁茂鍾與司法界交遊重創法界官箴,案情中銀行經理諸慶恩被控偽造定存單,二審依偽造文書判決有罪,涉犯商業會計法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案件上訴第三審期間,諸因病身亡,最高法院改判公訴不受理,並駁回諸的上訴。檢察總長邢泰釗去年12月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撤銷原不受理判決,改判駁回檢察官上訴,但無礙諸慶恩有罪部分,諸仍維持4月得易科罰金之刑並宣告緩刑3年定讞。
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經理諸慶恩1999年遭檢舉強制執行怡華公司1000萬美元本票期間偽造定存單,提供給法院作擔保,檢方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商業會計法等罪起訴,一審無罪,二審依偽造文書改判有期徒刑4月,商業會計法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
諸針對有罪部分上訴,檢察官也不服2002年5月提上訴,但三審受理期間,諸慶恩2003年5月24日病故,最高法院就檢方上訴部分改判決不受理,諸慶恩上訴部分則以不得上訴為理由駁回,全案確定。
2019年翁茂鍾案爆發,檢方發現諸慶恩一案偵審期間有司法人員與翁茂鍾不當接觸,認為諸慶恩應判決無罪,但聲請再審遭駁回確定,檢察總長認為當初檢方上訴三審的內容,多引用諸慶恩的聲請上訴狀,理由與諸慶恩自行向最高法院上訴的類同,但原確定判決一方面駁回諸的上訴,又認為檢方上訴合法,違背法理,有判決理由矛盾之情,而提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認為,檢方當時上訴第三審理由僅提及偽造文書部分有違背法令之處,針對商會法不另為無罪諭知的部分是否違法,卻沒有隻字片語,認為檢方上訴不合法,而原確定判決也不能改判不受理,因此撤銷確定判決中不受理的部分,駁回檢察官上訴。
至於諸慶恩偽造文書有罪部分,屬於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因此二審判決後已定讞,此次非常上訴判決不影響結果,諸慶恩仍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3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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