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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汽基廠採購弊案 新北院判圍標商、軍職貪污

陸軍後指部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集體貪瀆弊案,新北地院日前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洩密等罪,判處前士官長黃順暉5年6月徒刑,黃柏璁6年徒刑,張家維判刑2年緩刑5年。可上訴。

新北檢106年、107年偵結,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陸軍後勤指揮部陸軍汽車基地勤務廠(汽基廠)採購集體貪瀆案,涉行賄的採購企業公司負責人、收賄的軍職幹部等相關被告。

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書表示,被告「蓮聖企業」、「金榮祥企業」等公司實際負責人劉仲仁,因犯貪污、政府採購法等,被判刑3年6月併科36萬元罰金,此部分得易科罰金;另判2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12年有期徒刑不能易科罰金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褫奪公權6年。

判決書表示,劉仲仁的兒子劉家呈,被判刑有期徒刑11年10月,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褫奪公權6年。

新北地院判決書表示,黃順暉是汽基廠時任綜管室採購股採購士(士官長),承辦採購業務;張家維、黃柏璁分別是汽基廠儲備庫庫儲分庫士官長、接撥分庫中士,負責庫房的看守、軍用備品的管理。黃柏璁還辦理接收與報驗業務。

新北地檢署於民國106年接獲線報,笙十方企業登記負責人劉家呈為劉仲仁之子,其他諸多公司都是劉仲仁的家屬掛名,實際由劉仲仁經營,並長期承作汽基廠辦理的國軍悍馬車、中型戰術輪車等車輛機件、引擎零件等相關採購案。

檢調調查,劉男等於105年1月至106年6月間,為求順利得標確保獲利,為避免投標廠商間因低價競爭導致利潤微薄,共組圍標集團;標案開標前,先以協定權利金方式(搓圓仔湯)使其他廠商不投標。

另再以各標案決標金額的1%,行賄士官長黃順暉,換取開標前洩漏底價、通知有外來廠商參與投標,排除外來廠商,或有廠商無預警投標時,協助圍標集團成員抽換標單;以此確保圍標集團得以順利得標。黃順暉明知道圍標犯行,而違背其職務仍予包庇。

檢調查出,圍標集團得標後,為弭平圍標權利金的成本,竟交付自中國進口的不良品質產品驗收,並行賄汽基廠承辦驗收業務之的相關士官長,以此換取出具不實安裝試用報告結果,以順利通過驗收,獲取高額利潤,詐取採購款約新台幣800多萬元。

檢方查出,劉仲仁還行賄張家維、黃柏璁,要兩人私自潛入庫房竊取庫房零件、材料、噴射幫浦等機件新品,以此補足交貨數、充當新品,換回之前交付的瑕疵品,甚至賣給其他公司等牟利。

新北地院判決,黃順暉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2年。

地院判決,黃柏璁犯貪污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

地院判決張家維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檢察官指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0萬元,及應向檢察官指定的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公益機構團體,提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

法院說,金榮祥公司、蓮聖公司、永裕進公司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及犯罪所得沒收部分,另行審結。其他涉案軍職人員也另外審結。

士官長 新北 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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