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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撞斑馬線行人重傷只判刑2月 基檢嫌過輕上訴後改判坐牢
謝姓男子開車左轉,把走斑馬線的林姓女子撞成重傷。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今年4月間依過失傷害罪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檢方指量刑過輕上訴,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原審以普通傷害罪科刑不恰當,改以過失傷害人致重傷罪判刑10月,定讞須入獄。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謝男去年3月8日下午開車從基隆市田寮河美猴橋左轉仁一路時,撞倒快走完斑馬線,穿越仁一路的林女,造成林女顱骨骨折併顱內出血。
檢方偵查後,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謝男。法院審理時,謝男自白犯罪,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以謝男自首、雙方未達成和解及謝男素行、家庭經濟等情狀,判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謝男犯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84條後段,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傷害人致重傷罪。
法院依現場監視器拍攝畫面,認為林女已即將走完斑馬線通過路口,謝男仍未禮讓,造成交通危害情節不輕,依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其刑。謝男肇事後自首,另依刑法規定減輕其刑。
合議庭審酌謝男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造成車禍,導致林女受重傷,蒙受身心痛苦。考量謝男無前科,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兼衡謝男過失情節、謝女傷勢甚重,雙方至今未達成和解,謝男未賠償林女損失,再斟酌謝男為中低收入戶、為中度身心障礙者,判刑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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