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身酒氣趴睡駕駛座一審認無酒駕判無罪 二審逆轉改判4月
台南警方去年11月5日上午據報,陳姓男子把車停放在七股篤加國小校門外,趴在駕駛座上且全身酒氣,經呼氣酒測達每公升0.53毫克,被依涉公共危險罪嫌起訴,一審認未發現開車時或開車前喝酒證據認無罪,檢方上訴,二審認他呼氣酒測超標仍自他處駕車到國小停放,改判4月。
台南高分院指出,原審以陳辯解雖反覆不一,難以採信,但無法因此認定陳有罪,檢視全部證據資料,並無陳開車時或開車前喝酒的任何證據,不排除陳停車再喝的可能性,在無法證明他犯罪的情況下,認陳無罪。
台南高分院表示,依卷內各項證據資料顯示,陳為警查獲前,確實有飲用酒類,致呼氣中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且並非如陳所辯,將所駕駛車輛停放在篤加國小後,才在車內飲用酒類,而是在他處飲用酒類,呼氣中酒精濃度已逾規定後,仍自他處駕駛車輛前往篤加國小停放。而檢察官據此指摘原審無罪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因此撤銷改判。
台南高分院審酌,陳有擄人勒贖前科,素行不良,明知酒後駕車行為,對自身與道路上其他人車,造成極大危險性,且為警查獲時,測得呼氣中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53毫克,逾標準值甚多,惡性不輕,矢口否認犯行,對自身行為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認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處4月,可上訴。
陳辯稱,是把車停在篤加國小校門外才開始在車上喝酒的,停車前並沒有喝酒,喝酒後也沒有繼續開車。然而,他對喝酒過程的陳述,在警分局說,從朋友家倒30cc的高粱酒在免洗杯裡帶上車,而後把車停在篤加國小前才開始飲酒。
不過,他在地檢署供述,帶高粱酒1瓶上車,停車後大約喝了30cc,喝完之後就把酒瓶丟了。但在法院審理時卻又說,先在店家買了整瓶高粱酒,停車後把酒倒在泡沫紅茶的免洗杯子裡,差不多喝了30cc,喝完後把酒瓶放在副駕駛座的腳踏板上。
當時舉發的楊姓員警到庭作證,指目視所及,陳車上並沒有發現酒瓶或免洗杯,但因沒有搜索票,所以沒有打開行李箱查看。作完筆錄後,再度回到現場,在陳原先停車處四周2、3公尺處查看和照相,也沒有發現陳所說的免洗杯或酒瓶。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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