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錄影檢舉違停收罰單 他不服氣...法官看過影片判撤銷
張姓男子開車行經基隆市安一路一處路口,被人錄影檢舉違規停車,收到600元罰單,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基隆地方法院勘驗檢舉影片,看見張雖有踩剎車,但未完全停止,也未錄到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行為,認定監理單位據以裁罰事證不足,判決撤銷處分。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今年2月14日上午8點多,開車行經基隆市安一路100巷口時,被其他通過當地的車輛駕駛人,以行車記錄器錄下的影像,檢舉張男「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警方檢視影片也認為張男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
張男向基隆監理站提出交通違規陳述單,否認有違規行為,但監理站仍認張男有「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違規事實,處罰鍰600元。
張男不服處分,向基隆地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檢舉影片中,可看到他的車仍在行進中,即便行駛速度不快,但並沒有停下,怎能認為他有臨時停車違規行為並開罰,訴請撤銷處分。
法院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因上、下乘客或裝卸物品,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狀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法院勘驗檢舉影像,雖可見張男的車剎車燈亮起,但仍可見繼續前進。檢舉影像開始時,張車的後輪尚壓在地面網狀黃色標線上,在檢舉人車輛接近張的車子時,時間不過僅1秒鐘,張的車子後輪已經明顯前進,越過地面黃色標線。顯示當檢舉人的車輛從張車左側行駛而過的短暫時間,張車速度可能較同向車輛慢,但並非完全停止不動。
法院指出,臨時停車3要件為上下乘客或裝卸物品臨停、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車輛保持立即行駛狀態。檢舉影片未能看出張車有上下乘客或裝卸物品情形。加上檢舉影像又未能拍攝到張車駕駛座情形,張男是否臨時停車,事實不明。監理單位提供的事證,不足證明張男「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違規行為,判決撤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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