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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遞補上的新竹縣議員范振龍買票賄選 二審加重判3年2月無法緩刑
今年6月剛遞補上新竹縣湖口鄉縣議員范振龍,被控請託宗親以每票500元至1000元不等金額向選民買票,一審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判刑2年,宣告緩刑5年,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加重改判3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不得緩刑,可上訴。
范振龍2022年9月2日登記為新竹縣議員候選人,他為了求順利當選,請託宗親在新竹縣湖口鄉現金買票,以每票500至1000元不等金額,向有投票權的多位選民買票。
新竹地方法院一審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判刑2年,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向公庫支付100萬元,並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4年,沒收9萬5500元賄款。
案件上訴,范振龍坦承賄選,高院認為可依選罷法規定減刑,另認定范振龍賄選企圖影響選舉結果,嚴重破壞選舉制度選賢舉能的良善美意,影響建立民主政治基石,不能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今撤銷一審判決,加重改判范振龍3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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