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實質影響力說對林益世貪汙案不利 他開大絕招聲請釋憲盼停審
國民黨前立委林益世13年前收受爐渣業者6300萬元,施壓公營事業人員,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4年10月徒刑,但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採「實質影響力」說,撤銷、發回。高院更二審今行準備程序,林的律師蔡世祺稱大法庭的裁定「擴權」,預計聲請大法官解釋,希望更二審也停止審判。
蔡世棋還引司法院長許宗力說的話為例,說上過許宗力課的法官都知道,當法官審案時覺得法條有疑義、有牴觸憲法之虞,就要停止訴訟,蔡認為這樣才能「保護被告人權」。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今年3月2日裁定民意代表運用職務或身分地位影響力,於議場外關說、請託或施壓,若具有公務活動性質、與職務密切關連,即構成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職務受賄罪「職務上行為」。承審林益世案的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翌日依大法庭見解,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外界認為「林益世慘了」。
林益世2010年擔任立委及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協助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獲得爐下渣原料轉售及承購中聯公司的轉爐石合約,事後收下陳給的6300萬元,一審認定林的行為與立委職務無關,不構成貪汙,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5年6月徒刑。
高院上訴審認定林在立委兼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任內,對中鋼和中聯的人事、財務與業務執行有實質影響力,卻濫用職權干預營運政策、促成地勇公司爭取合約後收下賄款,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認定林違背職務收賄,依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收賄罪,重判林12年徒刑,但判決被最高法院撤銷。更一審則以林向中鋼、中聯等民營企業高層請託、施壓,非立委法定職務權限,也非職務密接關聯行為,不算公務員收賄等罪的「職務上之行為」,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判4年10月徒刑。
林益世案衍生出民意代表「收錢喬事」是否屬於貪汙的法律爭議,最高法院承審庭提案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最終採附加「形式上有公務活動性質」條件的實質影響力說。
高院更二審今開庭時,林益世僅說「沒有恐嚇、貪汙」1句話,其餘都交給律師陳述;愛妻彭愛佳依舊在旁聽席陪伴。
律師團認為轉爐石合約部分依照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曾有兩次無罪而判決確定,最高法院不應該審理,卻還將已確定的事實違法撤銷,指最高法院判決違法。不過公訴檢察官駁稱只要改變法條就好,被告的主張即失所附麗,最高法院過去的判決寫得很清楚。法官表示,更二審的審理範圍為何,合議庭會評議。
但在庭訊即將結束之際,律師蔡世祺拋出「大法庭裁定違憲」的看法,指當初最高法院大法庭找了陽明交通大學教授林志潔、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恒達、謝煜偉及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洪兆承當專家證人,但其中有3人事後在律師公會說最高法院「擴權」,他希望更二審參考,並希望停止審判、聲請釋憲。
法官詢問律師團,指大法庭的裁定違憲的依據是什麼?這時蔡才說預計聲請釋憲,還希望更二審停止審判,等待釋憲結果。法官諭知候核辦。
法界人士指出,大法庭可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陳述法律意見,但意見並無拘束力,要說大法庭裁定「擴張解釋」實在牽強,若如此,憲法法庭豈不就凡事都得採納專家學者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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