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收罰單 怪黃燈秒數太短 法官查出紅燈已亮24.7秒
李姓男子騎機車行經路口闖紅燈收到1800元罰單,指黃燈秒數太短「入人於罪」,訴請撤銷罰單。法官查出,他違規時紅燈已亮了24.7秒,且他建議黃燈應7到8秒鐘實屬荒謬,將造成大量「搶黃燈」徒增違規,更容易造成事故,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今年3月8日上午10點半左右,騎機車沿基隆市暖暖區八堵路北向行駛,經過185巷口處時,路口交通號誌顯示為圓形紅燈,仍通過停止線繼續直行,觸發路面感應線圈,固定式照相機拍攝違規畫面後,警方舉發「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
李男接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後,以書面向基隆監理站提出申訴,監理站仍認有違規事實,裁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李男不服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主張他曾經擔任貨運相關公會理事長,先前與交通部開會時,曾建議黃燈時間過短,至少應7秒到8秒鐘,才不會讓人被開罰單,當時長官也都同意他提出的建議,但現在黃燈時間仍然未加長,形同入人於罪,訴請撤銷原處分。
基隆地院查出,李男騎車通過停止線時,號誌變更為紅燈已達24.7秒,並以紅燈後第25.7秒照片計算時速為22公里。據以推算號誌變紅燈時,李男距離路口應有150公尺。車輛接近交岔路口處通常會減速,實際距離會更遠,李男不可能沒看見紅燈,更無不及反應可能,論定闖紅燈屬故意行為。
法院指出,李男抗辯先前建議將黃燈時間延長到7到8秒實屬荒謬,若依建議實施,依目前駕駛人普遍欠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覺實務狀況,只會造成大量自以為「搶黃燈」情形,徒增交通違規外,更容易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法官認為,李男騎車通過路口時紅燈已顯示24.7秒,無論黃燈是否延長到7或8秒鐘,對於違規行為均不生影響。李男主張是因誤會違規照片記載濫行爭執,以求脫免,自無可採,駁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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