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財報不實 前統一元氣董事長陳仁欽無罪確定
前統一元氣資產公司董事長陳仁欽涉嫌隱匿關係人交易,一、二審依公告不實財務報告罪將陳男判刑,更一審認為無隱藏不法行為而改判無罪,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陳仁欽時任統一元氣資產公司(改名為統一元氣公司)董事長,民國96年因子公司文魁數位公司虧損,涉嫌為美化財報,而切割出售旗下虧損公司予公司實質股東涂姓律師,並由涂男前妻擔任人頭董事,被認為未於財報中揭露關係人交易。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證券交易法公告不實財務報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考量陳仁欽年齡超過70歲,且未從中謀取私利,因此撤銷原判,改判處3年2月徒刑。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就財務報告真實性、關係人交易的利弊等,未敘明隱匿何項關係人間的重大交易事項事項,及認定這些資料是否具備重大性的依據,因此有證據調查未盡、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因此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更一審審理後認為,統一元氣96年、97年均於財報揭示交易標的、價額、會計列帳科目、處分利益等,並無隱藏不法行為,或以非法手段掩飾公司虧損,可認為屬於真實交易,且這些關係人交易不具重大性,因此改判陳仁欽無罪。
案經檢察官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法律見解妥適,檢察官舉證不足,上訴不合法,因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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