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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縣前鄉代會主席犯貪汙28罪 執行6年2月
嘉義縣民雄鄉代表會前主席周榮茂被控於任內涉嫌採購年節禮盒編造不實帳目請款,共28次不實核銷經費,詐領121萬餘元;周坦承犯案,並交付不法所得,嘉義地方法院依貪汙罪判應執行6年2月,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周榮茂於2014年起擔任民雄鄉代會主席,因鄉代會每年均會編列預算供主席購買農產品或禮盒來作公關使用,周利用此機會,於2015年2月至2021年10月間,向廖姓、簡姓、葉姓、林姓茶農、廖姓香腸禮盒商家、呂姓外燴商家取得空白收據後,填寫不實購買數量、金額後向鄉代會請款。
又以不詳方式取得林姓茶農、李姓酒品賣家的空白收據,同樣填寫不實數量、金額後向鄉代會請款,總共有28次不實核銷經費的行為,扣除有實際採購款項後,詐領的金額合計為121萬7180元。法院認定周榮茂行為,依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罰,共28罪。
法官審酌,周榮茂身為民意代表,利用職務上之便,未誠實申報經費,損害廉潔風紀,傷害選民的信賴,且各次詐領金額雖不多,然合計不少,行為的規模及程度也不小。周男坦承犯行,並繳回詐領的金額,經綜合考量後,各判處周榮茂3年7月至4年2月的刑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6年2月,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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