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銬作筆錄 自白無效 毒嫌無罪
李姓男子涉嫌販售十包毒咖啡包給盧姓少年,被檢方依毒品罪起訴,李男偵訊時認罪自白承認販毒,但一審時改口否認,並指出警詢時警方違法上銬,屬於不正方法訊問,違反刑事訴訟合法性,高雄地院認定自白筆錄無證據能力,且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有瑕疵,判決李男販毒無罪。
判決書指出,李男審判時辯稱,他雖在警詢跟檢方偵訊時承認向盧男販毒,但因逮捕時吃了安眠藥,作筆錄時意識不清。
李男律師也在法庭質疑檢警,先指警詢筆錄時,李男既無自殘、攻擊行為,也無脫逃意圖,卻被上銬,檢方以封閉式提問是否承認警詢內容?李男僅能回應「是」與「否」,筆錄在違法情況下作成,應無效力。
製作李男筆錄的警員反駁說,從警卅多年來,只要是現行犯到案,一律上手銬接受詢問,從沒聽過有合法性疑義。警員指出,過去曾發生過毒嫌毒癮發作,不幸跳樓身亡事件。
員警說,李男雖無自殘或攻擊行為,但因人力不足防他脫逃,應屬合理使用手銬,且當下李男對「被上手銬」並無表達意見。
法官審酌,李男販賣三級毒品罪,並無上銬拘束理由,因此警詢筆錄中的自白,屬於「不正方法」,不具證據能力。其次,盧男指稱自己是從住家下樓與李男交易,之後又改口,說詞前後矛盾,且兩人通話紀錄也無法作為販毒的證據。
判決一出,引起不少檢警議論,有檢察官替警方抱屈指出,警局人力、空間有限,筆錄通常由一名警員在辦公位子上製作,往往要打字又得注意突發案件,無餘力全程盯緊人犯避免逃脫,若警詢筆錄須解銬,應予警方足夠資源,或至少給出解銬判斷依據。
有檢察官指出,這起案件的毒品犯嫌並非自首,是現行犯逮捕,依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候詢期間使用警銬注意要點,警詢上銬應屬合理,一來販毒為重罪,毒犯若中途毒癮發作,恐對自身及警員造成人身危險。另有警方指出,這名法官有其獨到見解,但不影響目前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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