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上銬偵訊自白無效判無罪 基層警炸鍋:跟神一樣的心證
高雄李姓男子涉嫌將10包毒咖啡包以3500元賣給盧姓少年,法院審判時,卻認為檢警無李男販毒直接證據,且李審判時翻供否認販毒,警方偵訊違法使用手銬,無證據力,加上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有瑕疵,判決李男無罪;此一判決讓基層警炸鍋,怒轟「不上銬人出事跑了,再辦警察縱放人犯」?
因販毒獲判無罪的李姓男子於審判時辯稱,雖他在警局和地檢署承認5月23日凌晨透過程姓男子向盧姓少年販毒,但被檢警逮捕前,已先吃了安眠藥,因此做筆錄時意識不清。
李男委任律師也在法庭打臉檢警,強調李男製作筆錄時,既無自殘、攻擊行為,也沒有脫逃意圖,根本無須上銬,律師主張,李男筆錄在違法情況下作成,並無效力。
李的委任律師也將矛頭指向檢察官,指李男後續接受檢察官詢問,僅距警詢筆錄2小時,檢察官多以李男是否承認販毒的警詢內容為主,是封閉式提問,讓李男僅能回應是與否,主張檢詢筆錄同樣不具證據力。
法院考量,李男所涉犯的毒品罪,並無手銬拘束李男的理由,因此,警詢筆錄中被告的自白屬「不正方法」,無證據能力,否則無異於鼓勵員警以「方便管理」為由,即可一律對犯罪嫌疑人上銬詢問,侵害人性尊嚴與基本人身自由甚為嚴重。
法官認為李男和證人說詞矛盾,從兩人通話紀錄來看,僅可證明雙方確實在前一天有過通話,卻無法作為李男當天販毒證據,法官審酌以上論述,判定李男無罪。
判決一出,引發基層一片譁然,不少員警在臉書靠北police批評法官見解,原PO發文酸,真的是太XX高雄地院法官,以後大家抓到嫌犯問筆錄不能上銬喔,筆錄最後問警方有無嚴刑逼供外,還要問警方有無給你上銬?真的笑死人了。
原PO指出,看完整個判決書,對法官跟神一樣的心證及無敵人權觀念感到佩服。真正要做的事不做,整天搞這些無意義的東西,世界怎麼跟得上台灣。
基層警也一片炸鍋聲浪,質問法官「不上銬人出事跑了,再辦警察縱放人犯?」;有警員不滿說,「照這邏輯,以後庭訊也要卸掉所有戒具,法警也要退下免得犯嫌心裡有壓力」、「所以獄所借訊要先放到旁邊711才能問嗎」、「那以後院檢從看守所借訊時,也不要上銬吧,請依裁判處理吧」、「法院制度應該要有評鑑機制,奇葩判決書應該要給低分,年度出現兩次以上,不得領年終,考績不得打甲等等」、「我還以為是侏羅紀時代」。
基層員警怒批「恐龍法官」;有員警指出,這起販毒無罪案件應是證據力不足,法官找藉口判無罪;有高階警官則認為,販毒是重罪,按照警械使用條例,本來就應該以最接近嫌犯的員警的判斷為準,若最靠近嫌犯的員警認為被告涉犯重罪而有逃亡拒捕自殘或其他危害週遭人等的風險,就應對嫌犯上銬,法官除非發現嫌犯明顯不需要使用警械的情況,否則不應檢討員警。
基層指出,警政署應出來呼籲大膽使用手銬,這比呼籲大膽用槍實際多了。也有基層員警表示,只是地方法院的判決,法官有不同的自由心證,但「最高法院還無此判例,有了再說」。
※ 珍愛生命,向毒品說 NO!毒品危害防制諮詢專線 0800-770-885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