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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不相當…販一級毒品全部無期徒刑起跳 違憲

憲法法庭認為,若販賣毒品情節輕微,經減刑後罪刑仍過重,牴觸憲法比例原則,適用上違憲。圖/取自憲法法庭網站
憲法法庭認為,若販賣毒品情節輕微,經減刑後罪刑仍過重,牴觸憲法比例原則,適用上違憲。圖/取自憲法法庭網站
男子黃俊言六年前收取八百元販賣海洛因,一審判十六年徒刑,黃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依毒品罪規定,販賣一級毒品只能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罪刑不相當,聲請解釋。憲法法庭認為,被告若無前科,且販賣態樣、數量、對價輕微,依刑法第五十九條減刑後仍過重,有牴觸憲法比例原則,適用上違憲。

因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指該條文關於死刑、無期徒刑的法定刑規定,是本於特別法嚴禁毒害的目的而處罰,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與增進公共利益,認定未違憲,憲法法庭宣告在不符罪刑相當的範圍內應予變更。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一級毒品包括鴉片、嗎啡、海洛因、古柯鹼。因此條文聲請釋憲者多達兩千四百一十三件,為史上最多,經篩選後,最後僅受理五人和三件法官聲請案。

男子吳建廷販賣一級毒品海洛因,遭判刑十五年定讞,他主張販賣的重量只有零點四五公克,金額三千元,這與「專業」大量製造、運輸、販賣高純度海洛因的行為有天壤之別。但法官在依法科刑時,卻沒有選擇空間,只能依法判決死刑或無期徒刑,不符合比例。

憲法法庭指出,立法者將刑度訂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固然有政策考量,但是對像是「沒有其他犯罪行為」,且從販賣的型態、數量或對價來看,若認為是「輕微」、「顯可憫恕」的個案,即使以「情堪憫恕條款」的刑法五十九條規定減刑,仍有情輕法重,導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

實務上,販賣一級毒品最低要量處無期徒刑,法官若認為被告「很可憐」,減刑一次為十五年徒刑。憲法法庭認為,在沒有自首、自白並供出上游進而查獲條件下,無法再減刑,過於嚴苛,在這範圍內,影響人民人身自由,也不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

在宣判後至修法完成前,法院審理觸犯販賣一級毒品罪,且符合情輕法重的個案,除依刑法五十九條外,也可依這號判決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涉犯該條的犯罪情節和危害差異極大,憲法法庭認為一律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過度僵化,相關機關應檢討,例如在死刑、無期徒刑外,法定刑另納入有期徒刑,或依販賣數量、次數多寡分別訂定不同刑度的處罰。

法務部表示,將在期限內盡速完成修法,並已轉知所屬檢察機關,促請注意在具體個案中,考量是否依判決意旨提起上訴。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表示,五名聲請人可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再審後若刑度較定讞刑度低,可獲刑事補償。

憲法法庭 檢察總長 死刑 毒品 法務部 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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