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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眼/行政訴訟調解止紛 贏得信任才是關鍵
行政訴訟新制十五日即將施行,引進調解機制,雖是行政訴訟創舉,但若只為減輕法院負擔,無法減少民眾的不信任,就談不上改革。法官審理人民與政府機關間紛爭,如何不被懷疑官官相護,還能展現專業、甚至引領社會觀念向前走,才是民之所欲。
近年民眾權利意識覺醒,學公法的年輕法官日增,行政法院判決也常引導社會脈動,包括涉及外國人同婚登記、環評案件,由判決透露法律見解,讓機關修改函釋及法令,漸漸翻轉外界對行政法院有「敗訴法院」、「駁回法院」的刻板印象,甚至透過判決強調行政程序、人民健康權、身體權,讓法院不再被視為只為行政機關背書。
目前行政訴訟第一審的和解率不到百分之一,有先天上的不利因素,如收容、交通裁決案占大宗,能和解的有限;對公務員來說,怕「和解」惹上圖利疑慮,尤其與自身財產無關,只是「工作」的一部分。
不過,公務員既擔任公職就應有「解決麻煩」責任,豈能躲事。內政部前部長葉俊榮曾積極促成苗栗大埔拆遷案和解,也曾嘗試讓黨產會與被認定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的婦聯會簽訂行政契約備忘錄,欲達成行政和解,原本可能創造雙贏,後來因故破局,至今婦聯會與黨產會的行政官司仍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另外用判決撤銷行政機關瑕疵處分,讓程序全部重來,不一定有利公益;若法官願積極調解,除解決「民怨」,也有利公益。
未來當地方行政訴訟庭不再「棲身」普通法院,專門審理民眾與行政機關紛爭的行政法院法官,能否作出保障人民權利、符合時代公平正義的判決,能否透過調解等各種方式,盡速化解紛爭,才是民眾所期待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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