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還原律師手機對話追究洩密 法官認違法取證判無罪
薛姓男子3年前違反廢清法案委任蘇姓律師辯護,仍遭法院裁押禁見,薛友人張簡律師透過LINE請蘇將押票等傳給他,未料張簡另涉洩密案遭搜索,經還原手機內通訊紀錄,檢方追究蘇違反個資法,法官認檢調採證其對話紀錄不符另案扣押,有違法定取證程序不具證據力,蘇獲判無罪。
檢方認羈押聲請書、押票等內容包含同案共犯的年籍資料、住居所及聲押理由及有關證據方法等資訊,屬偵查不公開範疇,認蘇翻拍轉傳給張簡,涉犯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及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嫌起訴。
蘇否認有洩密及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犯行。蘇的律師團主張,蘇與張簡的LINE對話紀錄無證據能力。認張簡遭搜索,檢方扣得手機,張簡即委任蘇為偵查中辯護人,自此均不得翻看其電磁紀錄,兩人秘密自由溝通權應受憲法保障。且薛家屬已諮詢、委託張簡處理薛羈押案件,即有資格觀看其羈押聲請書。
律師團也指出,羈押聲請書與羈押裁定兩者所顯示的內容近乎無異,羈押裁定既非秘密,何以認定羈押聲請書內容屬於秘密?如為秘密,豈非被告遭羈押時,辯護人也不得告知家屬被告遭羈押的理由。
台南地院認為,市調處為調查張簡與白河分局偵查小隊長洩密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向院方聲請核發搜索票,搜索票上案由雖是「妨害秘密等」,但與本案蘇所涉犯「妨害秘密等」並不相同。
合議庭表示,張簡的手機已扣押,也無必須及時為之的急迫性,調查人員有充裕的時間可向法院聲請搜索,實無必要擅自查找張簡扣案手機內容及數位採證所得蘇與張簡LINE對話內容,該對話紀錄不符合另案扣押的規定。
合議庭認為,市調處依該院核發搜索票扣押證人張簡的手機,查屬合法,但進一步自查扣手機內,查到證人張簡與被告蘇LINE對話紀錄及數位採證的對話紀錄,既不合另案搜索及扣押的規定,也違反憲法保障被告與辯護人間秘密自由溝通權。
合議庭認為,薛的羈押聲請書及押票均不屬於秘密文書,蘇傳送聲請書及押票給張簡的目的在於共同辯護,而非侵害共犯的個人利益。除去不具證據能力的兩人對話紀錄及數位採證的對話紀錄外,其他證據無法認定蘇有違反個資法等犯行,認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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