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水非法業者倒廢棄物 崙背清潔隊集體收賄案二審判決出爐
雲林縣崙背鄉公所清潔隊員李子容等4人涉嫌收受廠商孟繁強等6人賄賂,以每車次收取5千至1萬5千元不等賄賂,放水或幫助隊員讓廠商進入掩埋場傾倒廢棄物,其中,李收賄上百萬元,李等人一審重判10年8月至6月不等徒刑,上訴後二審上午宣判,廠商部分改判,公務員則駁回。
台南高分院今天上午宣判,徐國昌、林亨孺部分駁回,林亨孺獲緩刑;業者部分廖洧賢改判1年2月,陳冠宇改判1年、緩刑3年,李明聰改判1年4月、緩刑4年。
一審判決指出,廖洧賢、孟繁強、陳冠宇、劉聖中、李明聰均為非法清運業者,而李子容、徐國昌、廖文祺、林亨孺均為雲林縣崙背鄉公所清潔隊員。
廖洧賢、孟繁強及綽號「小楊」等非法清運業者為了節省清運廢棄物費用,2020年1至8月間,向雲林縣崙背鄉公所清潔隊員李子容、徐國昌、林亨孺3人行賄,以清潔隊核發的保全磁扣及鑰匙開啟掩埋場大門,讓業者進入傾倒廢棄物,每車次收取5千至1萬5千元不等賄賂,總計李收賄達137萬元,徐收賄達32萬元,林收賄達4萬5千元。
至於廖共傾倒廢棄物12車次,孟共傾倒廢棄物149車次,陳共傾倒廢棄物4車次,劉共傾倒廢棄物7車次;另李子容無償讓李明聰進入掩埋場傾倒廢棄物共13車次,圖利李明聰金額達13萬2500元。
此外,廖文祺明知有隊員在收受賄賂讓業者非法進入掩埋場傾倒廢棄物,卻仍將其磁扣及鑰匙放在掩埋場大門前,讓李、徐可以用來開啟大門,引業者進入掩埋場傾倒廢棄物,幫助隊員收受賄賂及非法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一審認李子容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利他人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10年8月;徐國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6年6月;林亨孺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2年;廖文祺幫助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5年6月。
另業者部分,廖洧賢犯交付賄賂罪處2年;孟繁強犯交付賄賂罪處3年10月;陳冠宇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1年2月;劉聖中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1年4月;林志鴻幫助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6月;李明聰犯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處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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