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停3天收7張紅單辯確診隔離…衛生所僅背書1天 5張要繳
邱姓男子在畫紅線路段違停,連3天被警方舉發7件違規。他辯稱確診,那3天居家隔離,無法移車,訴請撤銷罰單。監理單位指僅開單第1天為隔離期,從寬撤銷罰單,但另2天裁罰5件無誤。基隆地院審理後,以邱男無法提出被要求延長隔離證明,駁回告訴,判繳5筆罰款。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邱男將車子違規停放在地面繪有紅實線路段,新北市瑞芳警分局瑞芳派出所警員在去年7月18日上午9點59分、晚間10點1分;19日下午4點20分、晚間7點46分、晚間11點2分;20日上午10點28分、下午3時6分,先後到場舉發「在畫有紅線路段停車」6件、「在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停車」1件違規。
邱男收到6張900元、1張1200元共7張「紅單」後,向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提出申訴,監理單位審視後認定邱男有違規事實,邱男不服,向基隆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邱男主張,他在去7月11日到18日間因感染新冠肺炎,經衛生局指定居家隔離,時間結束後快篩仍呈陽性反應,延長隔離到20日,在這段期間在家隔離,無法出門移車才遭連續開單處罰。監理單位未考慮他確診遭隔離,一再裁罰不當,訴請撤銷原處分。
監理單位答辯,邱男停車位置畫有紅線,且非臨時停車,違規事實明確,連續舉發時間間隔也都超過2小時,合於法規。邱男主張居家隔離無法外出移車,但洽詢瑞芳區衛生所得到的函復內容顯示,邱男自去年7月19日0點起即可外出,因此從寬認定,撤銷7月18日的2張罰單,另5張罰單並無違誤。
法官審理後指出,瑞芳區衛生所函文中明確表示,對於民眾新冠肺炎衛教及居家隔離資訊,皆依相關法令回復,如邱男自述遭衛生所要求隔離到20日,應提供相關資訊自行舉證。邱男未能提出接受指示延長居家隔離書面文件,欠乏證明無從認定屬實。
法官以邱男既自去年7月19日即可解除居家隔離限制,就沒有不能將車輛移往合法停車場所事實或法律限制可言。邱男主張法院應考量他先前遭居家隔離,但依法不能做為豁免違規停車裁罰理由,判決7月19日、20日舉發的5張罰單合法無誤,駁回邱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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