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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繼敏署醫弊案入獄4年 高院裁准再審
十多年前署立醫院(改制前)爆發大規模貪汙案,檢方先後起訴前衛生署醫管會執行長黃焜璋和多名署立醫院正副院長,前署立基隆醫院心臟科主任林繼敏也被認定收賄,遭判刑十四年定讞。林男入監四年間,三度聲請再審及裁判憲法審查都碰壁,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有新事實或新證據,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昨天裁准再審。
法界人士表示,受有冤獄的人犯在監執行,每多關一天可能都是台灣司法的罪過。
二○一一年爆發的署醫弊案,數十名院長、副院長、醫事主管及醫師被起訴,不僅立委質詢署醫採購、院長任期和輪調問題,監察院也介入調查。
林繼敏被控二○一一年辦理「心血管攝影X光機等儀器設備合作案」,在台北市信義區住家中庭收下廠商交付裝有廿五萬元的紙袋,被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但林男否認收錢放水,也未以綁規格協助廠商得標。
全案判決確定後,林繼敏已入監服刑四年,這期間三度聲請再審,卻都被認為沒嶄新性及顯著性要件而駁回。他另就聲請再審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認為,案件沒有憲法重要性,今年四月廿七日裁定不受理。
林繼敏主張,相關證人的證詞未對他不利,證詞也不同,顯有重大瑕疵,法院不應該認定他有罪。林男繼續聲請再審,這次高院認為林男可能含冤,昨天裁定准予開啟再審,至於檢察官是否「放人」,由檢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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