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宣判首例 殺家暴夫獲減刑 判7年2月
合議庭認為,季婦犯後雖坦承犯行,但在殺人時具有完全責任能力,應負殺人罪責,考量季婦報警自首,偵審階段坦承犯行,符合自首減刑要件。
至於刑法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部分,季婦指稱因長期受家暴才殺夫,有無符合「犯罪情狀顯可憫恕」?合議庭認為,季婦侵害是最重大的生命法益,犯案當下並非完全沒有選擇,並無「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情形,不符合再次減刑規定。
六十三歲的季婦與七十二歲范姓丈夫結婚四十年,去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季婦趁丈夫熟睡時涉持水果刀、鐵錘將其殺害,造成被害人心肺肝等臟器遭刺穿大量出血身亡,行凶後還拿鹼片水潑灑范男,手段兇殘,伴屍後不久打電話報警自首。
全案偵審期間,季婦供稱因受不了丈夫長期家暴,出現憂鬱恐慌等症狀,吃藥卅多年,事發當晚丈夫又對她碎碎念,她情緒崩潰、憤而行凶;檢方認為,季婦「為了人生自由,犧牲配偶的死」,反對季婦取得「情堪憫恕」再次減刑機會,建請合議庭在八到十二年徒刑間,採中間偏輕的標準量刑。
辯護人葛彥麟主張,季婦犯後坦承犯行,且獲子女原諒,季婦個性善良傳統,被長期家暴,還有減刑一次後最輕五年徒刑仍嫌過重等原因,請求法官再減刑。季婦對於量刑沒有意見,「對法官只有感謝」,季婦大姊說,「這是她可能真正需要的正義判決」。
審判長黃湘瑩表示,第一次帶領國民法官審案,確實會緊張,不斷提醒自己講話要放慢、要給國民法官充分思考與討論時間,她肯定本案國民法官表現,檢辯也都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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