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撞鐵拒馬半癱 判國賠874萬
2017年總統府舉行年金改革國是會議全國大會,台北市警察局中正二分局在愛國西路、博愛路等地架鐵拒馬,吳姓女騎士行經愛國西路時,因閃避不及撞上,傷勢嚴重住院治療數月仍癱瘓;吳女認為警方管理拒馬有疏失,請求賠償3069萬元,最高法院判中正二分局應賠償874萬餘元確定。
台北市警察局表示,尊重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等收判後就會辦理國賠事宜。
2017年1月22日凌晨1點多,吳女騎車從博愛路右轉進入愛國西路慢車道,再沿愛國西路慢車道西往東方向行駛,撞上沒有擺放交通錐或警告燈號的鐵拒馬,人車倒地。
吳女因胸椎第12節爆裂性骨折併脊髓損傷、臉部撕裂傷、雙下肢乏力、神經性膀胱等傷害,下半身癱瘓不良於行,每天生活得靠專人照護,請求醫療費、復健費、看護費、精神慰撫金共3069萬元,看護費就占了2174萬元。
中正二分局指出,事故前即依法令授權發布命令,並發布新聞對外公告該路段將管制人、車通行,也指派員警在拒馬活口管制車輛通行,管制未失當;且事故地點在捷運小南門站4號出口前,路燈照度正常、視線清楚,吳女的同事在事發6分鐘前才安全通過,可見是吳女未注意車前狀況。
一審法官勘驗監視畫面,確認吳女和同事從拒馬活口處駛入愛國西路慢車道,未遭員警攔阻,警方也承認現場的拒馬沒有架設完成,警方管制設置欠缺,應依國家賠償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認定分局與吳女各負七成、三成責任,計算各項費用後,判決分局應賠償吳女2148萬餘元。
二審認為,警方依法律授權作成命令,吳女受命令拘束,應小心騎車;吳女當時車速30至40公里,身處管制區內,四處可見鐵拒馬林立,夜間既認為昏暗,又未經員警指示擅自駛入,也沒注意車前狀況、放慢速度,該負七成主要責任,改判分局應賠償吳女874萬餘元;案件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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