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文聰掏空幸福人壽127億 共犯同學吳曉雲判8年6月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掏空公司資產127億元,依銀行法背信罪判刑27年確定,服刑中;香港EFG銀行員吳曉雲與鄧共犯,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依保險法背信罪、洗錢罪判吳女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可上訴。
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被控在2007年8月將幸福人壽5000萬美元資產移給EFG銀行成立STAAP基金後,向EFG借款2200萬元美金,金管會2015年8月金檢查知幸福人壽資產遭質借2億多美元,將鄧等人移送法辦。
一審時,鄧文聰判刑28年、黃正一判刑9年6月,二審時,鄧改判刑26年、併科罰金7億5000萬元,黃改判無罪;鄧終審判刑27年,併科罰金8億5000萬確定。
法官審理期間閱卷,認為香港EFG銀行員吳曉雲、Robert Chiu、Albert Chiu(以上2人通緝)3人與鄧文聰是共犯關係,向台北地檢署依職權告發,檢方依保險法背信、洗錢罪起訴吳曉雲。
據了解,2006年,鄧文聰因就讀政治大學EMBA班,結識在瑞士EFG Bank AG香港分行擔任客戶關係部經理的同學吳曉雲,鄧計畫將幸福人壽資產挪為己用,與吳曉雲共謀將幸福人壽海外資產設質給EFG銀行,法院審理認定吳女有罪。
判決指出,吳曉雲任職EFG銀行,因就讀EMBA與鄧文聰結識,應在其職務範圍內善盡職責,卻在知悉鄧文聰、黃正一的資產質押借款計畫後,無視於保險法辦理國外投資的規範,與鄧文聰共同犯案。
判決說,吳曉雲不僅對犯罪計畫知之甚詳,更在會計師確認代操資產時刻意隱瞞,在掏空案中實扮演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
合議庭認為,掏空案自2007年起至幸福人壽2014年由安定基金接管為止,歷時長達7年,幸福人壽遭質押資產高達美金2億5000萬元,造成的損害極巨大,審酌依卷內事證尚難以認定吳曉雲有實際獲利等情,對她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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