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將老父留在醫院1年多拒付照護費 醫院提訴訟討542萬贏了
嘉義縣林男被女兒送到醫院急診收治住院後,預立「安寧緩和暨醫療維生抉擇意願書」,女兒認為住院期間的急救屬無效醫療行為,拒絕給付其所衍生出的醫療費、看護費、看護耗材費等542萬餘元;醫院照護1年多直至林父出院,依不當得利等提起訴訟要求給付。法院囑託成大醫院鑑定,林父不是末期病人、意願書欠缺見證人要件,判醫院勝訴。可上訴。
林男在2020年11月5日因摔倒骨折發燒,被送到嘉基醫院急診,女兒簽具住院同意書後收治住院,因林父無自理能力,要24小時專人照顧,期間2名女兒有到院照顧、討論病情,沒有拒絕院方對林父的醫療行為,但從2020年12月28日起即拒絕到院照護,拒繳納醫療相關費用也不接林父返家照顧,嘉基從2021年2月4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代為支付醫療費、看護費、耗材費等542萬餘元。依雙方醫療契約、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等,提起訴訟要2名女兒給付。
2名女兒主張,林父預立「安寧緩和暨醫療維生抉擇意願書」,並於健保卡註記施行安寧緩和醫療、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不施行維生醫療(DNR註記),且醫院曾致電告知林父病危並判定末期病人,2人當下回覆無須救治。是主治醫師違反DNR註記,對林父施以心肺復甦術、昇壓劑及其他急救用藥,致林父無法順利往生。急救過程主治醫師也沒有向2人說明,違反醫療法,2人決定2020年12月28日起放棄與嘉基溝通,不再前往醫院,任由嘉基對林父進行無效醫療行為,所衍生的醫療費用、看護費及耗材費用等,由嘉基自行負擔。嘉基所為的搶救行為,都不是2人同意的醫療行為,屬醫療契約外的行為,拒絕給付。
法院囑託成大醫院鑑定,依病歷記載,林男中風後失能,其病況為肺炎或反覆泌尿道感染等,並非不可治癒,不是末期病人,而且病況不符合DNR所列的條件,所以嘉基並沒有違反DNR的意願進行醫療。
所預立的「安寧緩和暨醫療維生抉擇意願書」,沒有2名完全行為能力人在場見證簽名,不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定,意願書無效。
法院判決,2名女兒負有共同扶養林父,以及支付醫療費用、看護費、看護耗材費用等的義務,嘉基依不當得利的法律關係,請求2人平均分擔給付542萬餘元,依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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