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觀塘工業區三接開發案 環保團體和居民打行政訴訟告內政部吞敗
桃園海岸生態保育協會理事長葉斯桂等6人,不滿經濟部審查同意中油的桃園觀塘工業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計畫第一階段,也不服內政部許可工業專用港、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海岸利用管理申請案,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決6人敗訴,可上訴。
經濟部2018、2019年分別審查同意中油申請觀塘工業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第一階段5公頃、8公頃案,繳交開發保證金及與簽訂開發契約後始得施工。
中油之後申請許可觀塘工業區工業專用港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第一次變更的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內政部2019年也發函予以許可,要求中油依核可說明書處理,並辦理應辦、承諾事項,及依規定至少每年檢查1次許可內容,作成紀錄送內政部備查。
葉斯桂等人不服經濟部和內政部處分,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訴願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救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處分。
北高行指出,經濟部處分是依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作成核定,而葉斯桂等人並非產創條例規範欲特定保護的對象,因此不是提撤銷訴訟的適格當事人。
北高行認為,關於內政部處分,本案海岸利用管理說明書所載的防災計畫,是對於距離洩漏源處半徑5至8公里範圍內管制外圍交通,而葉斯桂等4人,居住地點距離申請案開發地8公里範圍內,確實屬於生命、身體、財產權受影響的居民,是海岸管理法保護規定所及,有當事人資格;但其餘2人居住地點不在範圍內,不是適格當事人。
判決指出,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曾推派委員辦理現地會勘、召開專案小組會議,並於召開海審會第21次會議時通知全體委員21人,經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作成決議,組成、會議程序及決議內容符合規定。
再者,海審會就中油申請工業區工業專用港、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的申請案,關於海岸保護等議題,經專業審查委員充分考量與判斷,並逐一就海岸管理法各款所列許可條件充分審議後,確認符合海岸管理法規定,並請中油就歷次審查會議簡報承諾的事項,納入本案海岸管理說明書,內政部處分並無恣意情事,法院應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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