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掛贓車牌的現行犯卻沒移送 台中3警無罪確定
台中清水分局黃姓、陳姓警員依準現行犯逮捕掛著失竊車牌的蔡姓男子,僅詢問葉姓偵查佐沒請示檢察官就讓蔡離去,檢方依脫逃罪嫌起訴3名警察;一審認為警方當時沒對蔡上銬,非逮捕行為判3人無罪,二審雖認3人有過失,但蔡並非自行排除監督脫逃,同樣判3名警員無罪,全案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黃姓、陳姓警員2022年2月19日在明秀派出所任職時,凌晨發現1輛賓士C300轎車掛花蓮縣警方受理的失竊車牌,經埋伏見蔡姓男子到場取車,2警上前依持有贓物準現行犯逮捕,並執行附帶搜索查扣車牌後將蔡帶回做筆錄。
檢方說,黃、陳作完筆錄後,對當時依準現行犯逮捕的蔡男是否應移送台中地檢署,其法律規定不明時需向檢察官請示,但當時深夜2人僅電詢葉姓偵查佐,葉也沒請示檢察官就直接說「事後函送」即可,最後由蔡領回車牌開車離去,依過失致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罪嫌起訴3人。
台中地院一審時,3名警察均否認犯行,黃、陳辯稱現場沒對蔡逮捕,只是請他回派出所釐清事實,搜索扣押筆錄上的「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執行附帶搜索」欄位是勾錯。蔡男也說,沒被上銬,做完筆錄警方就說有結果再通知要他開車回家,也不知為何沒被移送地檢署,覺得莫名其妙。
一審審酌,黃、陳沒對蔡上銬拘束,也未曾逮捕,應只是請他配合到派出所釐清,本案無積極證據認黃、陳有對蔡男施以強制力拘束其身體之逮捕行為,因此並不構成過失致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的要件,判處3人無罪。
台中高分院二審查,蔡男持有贓物經警查獲,是準現行犯,2警將他帶回是依法拘束他行動自由,而置於公權力監督下,釋放蔡男與否,應由檢察官決定。
二審指出,但黃、陳做完筆錄後沒請示檢察官,電詢蔡後就放人,3名警察的行為固然未遵規定協助偵查犯罪,而有縱放人犯的過失,但蔡男既然不是以非法方式,自力排除公權力的拘束或監督而脫逃,因此3警所為就非公務員因過失致人犯脫逃,同樣判3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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