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國女大生命案凶手死刑被撤銷 最高法院2大理由曝光

高雄市男子梁育誌3年前擄走馬來西亞籍長榮大學鍾姓女學生,性侵並以繩圈勒死後棄屍山區,一、二審皆依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今撤銷死刑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另梁犯強制性交未遂罪、遺棄屍體各判2年10月、2年徒刑定讞,確定入獄。

最高法院指出,在仍存在死刑制度的我國,凶嫌犯下嚴重犯行是否量處死刑,如基於確保人性尊嚴的思維以言,判死刑的意義除了應綜合應報、矯治的觀點外,也在於讓犯罪行為人得以因為死刑的宣告及執行,而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罪行,真實體悟生命無價的至高尊嚴,更是一種「尊重生命」,落實「人性尊嚴」最真誠的體現。

最高法院認為,殺人案件中,犯罪是否具計畫性、被害人數多寡,固然是判死刑與否的重要參考因子,但若是犯罪情節重大的「結合犯」類型,雖被害人單一,卻因侵害法益多數,如犯罪情節已至最重大,也可以綜合審酌各項科刑因子,確保兼衡人性尊嚴,審慎決定是否處以極刑。

最高法院表示,二審關於梁育誌故意「殺害」鍾女的計畫性、評估再犯可能性,有事實與理由矛盾、調查未盡之處;二審認定梁一開始犯罪計畫是基於強制性交、強盜的犯意,而用繩圈套住鍾女頸部,犯案過程中才萌生殺人直接故意,若是如此,「殺人」並非一開始就在梁的犯罪計畫內。

但二審理由卻寫「故意殺人」也包括在梁的犯罪計畫中,已有矛盾,此部分攸關事實認定,也與量處死刑時應考量的犯罪情節是否「最重大」、全案是否具「計畫性」等量刑因子,有重大關係,因此有詳加調查、釐清的必要。

最高法院指出,二審依據的鑑定報告較著重於「性侵害」,但就「強制性交殺人」、「強盜」整體犯行犯行的再犯可能性、治療評估,仍不明瞭,影響判斷梁是否已難以合理期待透過矯治教化降低再犯風險的可能性,有進一步調查必要。

2020年9月30日,梁育誌就曾在長榮大學附近台鐵高架橋下,鎖定一名落單女子下手,拖至隱密處欲性侵,經女方奮力掙扎反抗、尖叫呼救,他才鬆手立刻駕車逃離現場。

事隔不到1個月,梁育誌2020年10月28日再度開車至台鐵高架橋下便道埋伏,晚間8時許約見鍾女獨自步行欲返回租屋處,拿麻繩繩圈套住鍾女頸部,拖行至附近草叢地,以手悶壓對方口鼻、翻找身上現金、抓捏親咬胸部,再以異物性侵得逞

梁育誌長達70分鐘的犯案過程中,以繩圈緊勒鍾女脖子致死,再將鍾女遺體拖上車、擦拭血跡,隨即開車在高雄、台南各地繞行,還取走鍾女身上財物購物,以鍾女手機抵充加油費;案發隔日下午3時,他將鍾女遺體推落阿蓮區大崗山的邊坡。

室友等不到鍾女回家,傳訊息、打電話均未獲回應,報警處理;警方在案發現場發現沾滿鍾女血跡的衛生紙團、鞋子等,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找到梁育誌,但他否認殺人,更誤導警方到錯誤地點找人,被識破後才帶員警前往棄屍地點。

高雄市男子梁育誌3年前擄走馬來西亞籍長榮大學鍾姓女學生,性侵並以繩圈勒死後棄屍山區。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高雄市男子梁育誌3年前擄走馬來西亞籍長榮大學鍾姓女學生,性侵並以繩圈勒死後棄屍山區。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最高法院 死刑 殺人 馬國女大生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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