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混油案落幕...魏應充剩2月殘刑 1.6億罰金只須再繳55萬
頂新製油從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非食用豬油、牛油,加工製成食用油出售給下游廠商,前董事長魏應充部分罪行已定讞,前年假釋出獄,台中高分院近日針對魏應充涉犯食安法83罪,因都可易科,扣除已執行部分,僅剩2月殘刑;另外頂新公司涉違反食安法等100罪,遭判罰天價1.6億元罰金,扣除已執行部分,頂新僅需再繳55萬元,即可宣告落幕。
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吳萃芳表示,頂新公司混油案,近日台中高分院分別針對魏應充及頂新公司定應執行刑與罰金,魏應充涉犯食安法、違反商業會計法、税捐稽徵法等83罪部分,屬於得易科罰金之罪,一共有83罪,定應執行刑10年2月,扣除魏已執行部分,僅剩2月殘刑,也可易科,抗告期在6日期滿,檢方未提抗告。
吳萃芳說,另外有關頂新公司在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間,違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共100罪,台中高分院定應執行罰金為1.6億元,此案在11日抗告期滿,高分檢也未提出抗告,因頂新公司之前已有繳交罰金,扣除之後,僅需再繳55萬元罰金,而纏訟多年的混油案,可望落幕。
頂新製油前總經理陳茂嘉2014年去越南訪廠後,發現大幸福公司出口原料不合格、非可供人食用,在經營決策會議中報告「品質無法掌握」,魏應充知悉後,仍裁示繼續採購製成食用油販賣給下游廠商;檢方調查後依違反食安法、詐欺等罪起訴魏應充等人。
一審認定,飼料用油經精煉後符合食用標準,且無法證明危害人體,食安法也未規範原料,判魏應充等人無罪;二審認定大幸福銷售的油品只能作為飼料,不能供人食用,改判魏15年徒刑,其中6年得易科罰金。
最高法院2019年判魏應充26罪定讞,共計5年9月徒刑,其餘撤銷發回更審;當時魏連同味全油品成分標示不實案等,被法院裁定應執行4年8月徒刑確定,入監執行後前年1月19日獲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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