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無業男超商當眾推倒正妹指侵 一、二審符減刑條件獲輕判
高雄37歲李姓男子去年在超商搭訕年輕女子遭拒,突然腦羞將對方推倒當眾指侵得逞,李男逃離後隔3個小時又重回超商行竊口香糖,被員警逮捕,高雄地院依李男有思覺失調症,減刑後依強制性交判刑2年6月。今高雄高分院宣判,刑事部分維持原判,附帶民事求償則判要賠被害女子100萬元。
無業的李男去年7月6日凌晨2時許,到住家附近的連鎖超商購物,看到被害女子坐在超商座位區滑手機,李上前搭訕,問女方「願不願意跟著他到店外」,但女方不認識李男,拒絕他後李竟惱羞,先抓住女方手臂,女方見李男暴力相向,請店員協助報警。
沒料李男聽到「報警」兩字,突然將女子推倒在地,趁機掀開女方上衣,還脫掉自己、女方褲子,女方想要逃跑,還被李男拉回地上拖行,最後以手指性侵得逞,整個過程僅約數秒鐘,直到有男客人進入店內,李隨即穿好褲子逃離現場。
警方獲報後趕到現場,調閱監視器畫面釐清李男行蹤,3小時後,李又重回案發超商,竊取口香糖一包,當時正好鳳山警分局楊姓警員在場,見李男身形、外貌與涉嫌性侵的嫌疑人相似,盤查時竟遭李男揮拳攻擊,造成員警臉部多處擦挫傷。
經其他員警到場支援,噴灑辣椒水才成功制伏李男。檢警訊問時,李男起初坦承性侵,承認有磨蹭女方屁股、指侵,但隨後又改口否認,稱沒有性侵女子、偷東西,連怎麼被警方逮捕都不知道,企圖為自己脫罪,但檢方不採信,依強制性交罪將他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時,李男竟辯稱自己只有「猥褻」,沒有指侵,只構成強制猥褻罪或強制性交未遂罪。但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李男在女方跌倒後,強行脫下女子內衣褲,手指還伸向女方私密處,以手強硬往女子陰部觸摸。
不過,李有思覺失調症病史,法院審理時囑託醫院鑑定,醫院認為李男在超商作出違反「正常邏輯」的行為,甚至在案發後3小時重回現場,遺忘指侵女子的經過,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降低情況,符合減刑規定。
法官綜合相關證據及超商店員、被害女子說法,認定李男涉及強制性交,判他2年6月,另竊盜則處罰金5000元,對員警犯傷害部分,則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被害女子事後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李男求償100萬元,法官依李男經濟狀況,判他要賠償女方30萬元。
此案被害女子未請求檢察官上訴,僅李男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今宣判,認為一審見解無誤,維持原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合議庭考量李男行為造成被害女子身心受創,雄院漏未審酌被害人受損害程度,因此判李男要再賠償70萬元,合計100萬元。刑事部分可再上訴,刑附民部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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