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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男上班開車撞死婦人 當天曾吃安眠藥被重判3年2月
邱姓男子開車在高雄加工出口區前,直接撞上陳姓婦人的機車,陳婦捲入車底遭拖行10多公尺,送醫不治。因邱姓男子事後被驗出曾服用安眠藥,高雄地方法院依公共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判他3年2月徒刑。
判決指出,去年5月9日上午8時56分,邱姓男子駕駛轎車沿高雄市前鎮區大華一路行駛,經過高雄加工出口區門口,前方陳婦騎機車在慢車道停等紅燈,不料邱直接自後方衝撞陳婦的機車,致陳婦捲入車底,嚴重受創。邱沒立即煞車或減速,繼續往前行駛10多公尺後才停車。
陳婦左額受傷、肋骨骨折併氣血胸、骨盆骨折及身體多處擦挫傷,送醫急救後,因多發性外傷、創傷性休克不治。
邱姓男子經警方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法辦,但後來他經驗出,曾服用安眠藥等藥物反應,檢出的藥物皆具鎮靜安眠效果,服用後可能導致嗜睡或昏迷等症狀,可致意識模糊。邱稱案發當天凌晨服用助眠藥,早上服用肝藥及維他命B群,只承認開車過失。
但合議庭認為,刑法公共危險罪處罰酒駕、毒駕或服用其他相類之物致意識模糊不能安全駕駛,且診所藥物明細上也有記載「請勿喝酒,或駕駛車輛」等警語,依邱服用藥物及駕車經驗,應可預見不能妥適安全駕駛,仍容任自己在服藥後駕車上路,漠視公眾往來交通安全,依公共危險罪判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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