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外裝反光鏡閃光燈影響住戶 彰化男社維法裁罰
張姓男子居住在彰化縣1處透天,在屋外裝設閃光燈、貼符咒影響住戶,經住戶提告社維法,張男遭裁罰新台幣6000元,但未改善再被罰7000元,張男日前提起抗告,法院改罰6000元確定。
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書指出,張男居住在彰化縣員林市1處透天社區內,他於民國111年3月5日至5月3日間,在住處裝設反光鏡、閃光燈,並在屋外張貼符咒,夜間都會開啟燈光照射,妨害社區居家安寧和生活品質。
經住戶提告,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張男移送彰化法院裁處罰鍰6000元確定,但同年6月至8月間,張男仍不願拆除反光鏡與閃光燈,其他住戶因而再報警處理,警方再將他移送法院裁罰,彰化地院去年10月再裁定處罰鍰7000元。
張男不服提起抗告,並辯稱他設置反光鏡是為了驅鳥,貼符咒是為了平安,認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要求不得再裁罰。
多名住戶出庭證稱,張男的閃光燈幾乎每天都會開啟,時段不一定,影響睡眠、影響社區安寧等;社區主委則表示,他居住社區5年以來,並無聽過有鳥害的問題,驅鳥應該不需要到此地步。
法官認為,張男先前曾因同樣案件遭裁罰,但裝設反光鏡等滋擾狀態至今仍然持續,顯示未達效力,審酌在自家房屋張貼符咒難認影響他人,因此裁定原裁定撤銷,改處罰鍰6000元,全案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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